原本噪音測試的法規只要測加速噪音,後來發現很多車輛設計公司會針對試驗條件調整噪音量,而試驗條件以外之噪音則變大,甚至有所謂的黃金右腳產生,為了避免上述情形,新法規要求製造商應對車輛必須執行標準加速噪音操作範圍外的額外噪音測試,這就是額外噪音測試的來由!
看得懂上面的圖嗎?這是從ARTC的網頁上直接截圖下來,真的很深奧,據測試場回報,這一項測試很難很難,因為法規的目的是要測出「真實噪音」,所以很難做假,所以很多車會因此而驗不過,這又是考驗我們的能力了!
噪音測試法規又更改了!愈來愈多車沒有辦法通過了!
重點是110年7月1日以後上船的車,噪音測試更難了。(今天就是07/01)
看了上面的表格,密密麻麻的,真不知道在寫什麼?
再來一個『備註』,或許就看懂了。
看得出來嗎?
上面有一條是: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從原來第一階段變成第二階段。
而這個變化是2DB!
PS:我們一般小客車是M,不是N哦!
大家知道,一台車的噪音要降低2DB是降多少嗎?
我問實驗室的主管,他們說差不多是把藍寶堅尼Lamborghini Aventador S Coupe V12 的聲音變成的聲音只有BENZ C300左右,這樣的變化難嗎?難嗎?難嗎?
簡單來說:現在的測試項目分三大項:(原五期)1、原地噪音。2、加速噪音。(六期新增)3、行駛中定速噪音。
然後「聽說」六期噪音的測試比五期噪音更符合現況,意思就是大馬力的車輛測試標準跟小馬力的車輛相比略有不同,功率不一樣、車重不一樣,特別是大馬力的車,有比較放寬的趨勢,不過因為比較複雜,又要測馬力,又要測重量,項目又變多,所以整個驗車時間會變的很長。
但是關鍵是什麼?
關鍵是:
1、我想進口的車驗的過嗎?
2、若驗不過,會有什麼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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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五期噪音說明保留如下:
原本最難的是加速噪音,就是油門踩到底的聲音,一方面看加速度,一方面抓你的聲音。
可是單看第五期的新法規,有部份車型反而是原地噪音不會過了,因為超級嚴格!
所謂「原地噪音」,就是打空檔,一直踩油門,直到轉速表提高到最高轉速表的3/4,測試您排氣管出口的聲音。
我只能說:誰會這樣搞自己的車啊!真氣死人了!
第四期及第五期管制標準:
(1)九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須符合第四期管制標準。
(2)機車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須符合第五期管制標準。
(3)轎車、旅行車、3.5 公噸以下小客車及小貨車以及 3.5 公噸以上大客車及大貨車,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須符合第五期管制標準。
(4)依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之新車檢驗,加速噪音標準值為新車型審驗標準值加 1dB(A)。
(5)配備直接噴射柴油引擎之轎車、旅行車、3.5 公噸以下小客車及小貨車,新車型審驗加速噪音標準值為表列標準值加 1dB(A)。
(6)總重 2 公噸以上越野車(符合 70/156/EEC Annex II 4. off-road vehicles 規定之車輛)之新車型審驗加速噪音標準值,引擎功率150 kW 者為表列標準值加 2 dB(A);引擎功率<150 kW 者為表列標準值加 1 dB(A)。
(7)手排五檔以上之轎車、旅行車、3.5 公噸以下小客車,其引擎功率>140 kW,且功率質量比>75 kW/公噸,並以三檔 50 km/h 測試出場車速超過 61km/h 以上者,新車型審驗加速噪音標準值為表列標準值加 1 dB(A)。
(8)後置引擎之轎車、旅行車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之原地噪音標準值為 100 dB(A) (車輛引擎本體前端與車輛縱向中線垂直之交叉平面,若位於最前軸中心與最後軸中心之直線中點後方,則認定為後置引擎)。
(9)總重大於 3.5 公噸以上並檢附相關文件證明供為消防救災用途之消防車、救災車(含消防車、救災車之底盤車),其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之加速噪音標準值,引擎功率<150kW 者為 81dB(A);引擎功率≧150kW 者為 83dB(A)。
第四期管制標準:
•96年1月1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須符合第四期管制標準。
•依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換)發廢止及抽驗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之新車檢驗,加速噪音標準值為新車型審驗標準值加1 dB(A)。
•配備直接噴射柴油引擎之轎車、旅行車、3.5公噸以下小客車及小貨車,新車型審驗加速噪音標準值為表列標準值加1dB(A)。
•總重2公噸以上越野車(符合70/156/EEC Annex II 4. off-road vehicles 規定之車輛)之新車型審驗加速噪音標準值,引擎功率³150 kW者為表列標準值加2 dB(A);引擎功率<150 kW者為表列標準值加1 dB(A)。
•手排五檔以上之轎車、旅行車、3.5公噸以下小客車,其引擎功率>140 kW,且功率質量比>75 kW/公噸,並以三檔50 km/h測試出場車速超過61 km/h以上者,新車型審驗加速噪音標準值為表列標準值加1 dB(A)。
•後置引擎之轎車、旅行車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之原地噪音標準值為100 dB(A) (車輛引擎本體前端與車輛縱向中線垂直之交叉平面,若位於最前軸中心與最後軸中心之直線中點後方,則認定為後置引擎)。
•總重大於3.5公噸以上並檢附相關文件證明供為消防救災用途之消防車、救災車(含消防車、救災車之底盤車),其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之加速噪音標準值,引擎功率<150kW者為81dB(A);引擎功率≧150kW者為83dB(A)。
詳細測試方法如下:
•原地噪音量。
•行進間加速噪音量。
•加速噪音試驗場所:至少50 m半徑的圓形區域內,須平坦無障礙物,且當中20 m半徑範圍為水平,鋪裝堅硬地面。
原地噪音量量測:麥克風的位置
•量測點位置如圖1所示,位於與排氣方向成45° ± 10°,距車輛排氣管尾管部0.5 m處。
•麥克風的高度與排氣管出口同高,若排氣管出口距地面低於0.2 m,則設定在距地面0.2 m處。
•麥克風的位置碰到備胎、油箱時,則麥克風的位置須盡可能遠離最近之障礙物0.5 m以上。
•複數排氣管量測時,若兩管間距離大於30 cm時,則兩排氣管分別量測,取其較大噪音量者;若兩者間距離小於30 cm時,則選定較外側及較上方之排氣管。
•排氣方向垂直朝上時,微音器與排氣出口同高,距離排氣出口中心點0.5m,微音器朝向排氣口,與車身保持最大距離。
量測次數
•原地至少須連續量測三次,每次連續性紀錄,包括急速關閉油門期間。取最大值記錄。
•任何連續二次的量測最大值之差異,須小於2 dB(A),取三次量測值之算術平均值為最後之結果。
•麥克風位於距離行進中心線CC兩側7.5 ± 0.2 m的位置,其高度距地面1.2 ± 0.1 m。
手排車
選用以下最低車速:
•(1)引擎最大動力輸出轉速3/4時之車速。
•(2)引擎調速器所允許最大轉速3/4時之車速。
•(3)總排氣量50cm3以下,車速25km/h。
•(4)總排氣量大於50cm3,車速40km/h。
自動排檔車
選用以下較低者:
•(1)總排氣量50 cm3以下,車速25 km/h。
•(2)總排氣量大於50 cm3,車速40km/h。
•(3)最高車速的3/4。
•當有數個前進檔位時,選用能在AA與BB線之間造成最大加速者,但引擎煞車、停車、低速專用位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