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車關稅有點複雜,稍一晃神,好像神遊出去了,事實上,也代表內心的我執消失了!
此時,您可能會錯過了一些事情,但也可能接收到莫名的訊息,我會說:那就是神諭!
得與失,原本就是太極的黑白,會運用太極的人,就進入無極了!
以本公司目前對關稅的金額會很小心,並且在報價時會特別跟客人說明最後核決權是海關,其原因有二:
進口車最難估的就是關稅,也就是「進口車稅金」,為什麼難估呢?因為決定權在海關,而不是在我們身上,有些人為了表現專業,號稱可以計算的很準,但事實上,海關核稅早已有制度化,白紙黑字條文寫的很清楚,非我們人力所能影響,甚至連報關行十幾年的經驗的老業者都不敢說他們估的準,所以有人說他跟海關的關係很好,可以直達天聽…但結果該繳的還是要繳,只能在合理的範圍內節一點稅金罷了。
我目前有一台2013年的 Mini countryman 目前KBB 車價約24000 USD (Dealer price) 原車價:月27000 USD 配備如下: Roof-Dual Moon Rear Defrost Roof-Sun/Moon Power Steering Mirrors-Vanity-Passenger Illuminated 4 Wheel Disc Brakes Air Bag……etc.
這是每位車主最在乎的問題:車輛進口,要課關稅,但進口車稅率多少呢?要課多少稅金呢?
新車跟舊車的課稅不一樣?舊車比較便宜吧!可以聯絡我 line ID:will1314。
事實上,海關在核稅時,完全不考慮新車還是舊車,也就是說,您進口一台2014年的車,跟進口一台1914年的車,其採用的稅率是相同的,只有車價認定不同而已。(稅率可參考此為mini cooper 關稅試算實例)
只要是完成車,不是報廢車,它的稅率是固定的。
主要的稅有三種:進口稅17.5%、貨物稅(2000cc以下=25% or 2000cc以上=30%)、營業稅5%。
差別的是車輛價格的高低,即使是同年份同一款車,只要車輛價格高、稅金就高;車輛價格低,稅金就低。
以下所稱的年份都是指「型式年model year」、而不是指「出廠年」,二者的差別,請參考:實歲與虛歲的判別法。
海關對進口車價格的判斷是依據關稅法第29條~關稅法第35條來判定稅金的,以下是詳細條文:
(附有簡略版,也有案例可參考!)(看不下去者,請按:聯絡我,留言直接問即可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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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完稅價格之核估)
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
前項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二、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該貨之下列物品及勞務,經合理攤計之金額或減價金額:
(一)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元件及其類似品。
(二)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
(三)生產該進口貨物所消耗之材料。
(四)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
三、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
四、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
五、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六、保險費。
依前項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者,應根據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無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提出之交易文件或其內容之真實性或正確性存疑,納稅義務人未提出說明或提出說明後,海關仍有合理懷疑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第30條(不得作為計算根據之情形)
專門報進口車的報關行
1、不會出錯,2、一定省錢! |
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
一、買方對該進口貨物之使用或處分受有限制。但因中華民國法令之限制,或對該進口貨物轉售地區之限制,或其限制對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二、進口貨物之交易附有條件,致其價格無法核定。
三、依交易條件買方使用或處分之部分收益應歸賣方,而其金額不明確。
四、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
前項第四款所稱特殊關係,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買、賣雙方之一方為他方之經理人、董事或監察人。
二、買、賣雙方為同一事業之合夥人。
三、買、賣雙方具有僱傭關係。
四、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他方百分之五以上之表決權股份。
五、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
六、買、賣雙方由第三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七、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間接控制第三人。
八、買、賣雙方具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第31條(海關核定完稅價格之情形~同樣貨物)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前項所稱同樣貨物,指其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及商譽等均與該進口貨物相同者。
第32條(海關核定完稅價格之情形~類似貨物)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前項所稱類似貨物,指與該進口貨物雖非完全相同,但其生產國別及功能相同,特性及組成之原材料相似,且在交易上可互為替代者。
第33條(海關核定完稅價格之情形~國內銷售價格)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國內銷售價格核定之。
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請求,變更本條及第三十四條核估之適用順序。
第一項所稱國內銷售價格,指該進口貨物、同樣或類似貨物,於該進口貨物進口時或進口前、後,在國內按其輸入原狀於第一手交易階段,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之單位價格核計後,扣減下列費用計算者:
一、該進口貨物、同級或同類別進口貨物在國內銷售之一般利潤、費用或通常支付之佣金。
二、貨物進口繳納之關稅及其他稅捐。
三、貨物進口後所發生之運費、保險費及其相關費用。
按國內銷售價格核估之進口貨物,在其進口時或進口前、後,無該進口貨物、同樣或類似貨物在國內銷售者,應以該進口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九十日內,於該進口貨物、同樣或類似貨物之銷售數量足以認定該進口貨物之單位價格時,按其輸入原狀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之單位價格核計後,扣減前項所列各款費用計算之。
進口貨物非按輸入原狀銷售者,海關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按該進口貨物經加工後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之單位價格,核定其完稅價格,該單位價格,應扣除加工後之增值及第三項所列之扣減費用。
第34條(海關核定完稅價格之情形~計算價格)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計算價格核定之。
前項所稱計算價格,指下列各項費用之總和:
一、生產該進口貨物之成本及費用。
二、由輸出國生產銷售至中華民國該進口貨物、同級或同類別貨物之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
三、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搬運費及保險費。
第35條(海關核定完稅價格之情形~資料)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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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您更快了解,再簡單說明如下:可以跟我聯絡 line ID:will1314。可點:留言討論。
第29條:(最重要的一條)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核定方式,首先應依關稅法第29條的「實際交易價格」核定。海關如對進口人所提出的交易文件或內容的真實性或正確性存疑,則不按關稅法第29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第30條:第30條的目的是說明買賣雙方資格,目的明確,也就是要真實的買家及賣家。
第31條: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條核定價格者,則依序按同法第31條「同樣貨物價格」,也就是同時期其它車商或個人進口同款式的車輛價格。
第32條:未能依第31條,則用「類似貨物價格」,這條對車市可能不需要,因為什麼型號就什麼價,一個蘿蔔一個坑。
第33條:未能依第32條,則用「國內銷售價格」,但如果照這價格課稅,您一定會被嚇死,總代理也一定高興死:從此就沒有美規車了。
第34條:用算的,也就是海關依車輛製造成本、運輸成本…等來「計算價格」,這比較難,也沒聽過海關這麼做。
第35條:這一條就是俗稱的用行李進口,因為沒有交易價格,或交易價格背離市場行情,則海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價格」核定。
個人行李進口要小心,現在有最新的規定哦!請點:隨車後送行李課稅辦法。
進口舊汽車適用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得依下列方法辦理:(您想帶什麼車回來呢?點此留言,讓我來幫您算)
(一) 價格檔中查有業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以該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但自北美地區進口之舊汽車,如價格檔中查無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得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ICE PRICE)扣減折舊後之價格,與美國N.A.D.A.舊汽車行情雜誌上所列 TRADE-IN價格比較,從低核估。
(二) 參考輸出國之舊車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
(三)參據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提供之行情價格或辦理詢價。
以下是進口舊車之折舊率計算法!
其中匯率以29.5台幣:1美金計算。
買賣進口:通常針對車商或個人上網拍賣。(請點此美國網路買車教學)
如果您是買了車之後,並沒有在美國方面使用,通常海關會以您實際的買價來課稅,別懷疑,海關很厲害的,只要您有匯款記錄,就一定會被查到,海關也可以查出這台車過去交易的每一手資料,所以,不需要有太多的不當聯想!
2000CC以下,如最近最熱門車款:Benz C250,這只有1796cc
進口稅=17.5%、貨物稅=25%、營業稅=5%、還有一個推廣貿易服務費=0.04%
但此稅率是採累乘制的,不是累加法,所以大約全部要課徵55%左右。
而2000cc以上,如最近最熱門車款:Benz C300,這只有2997cc
進口稅=17.5%、貨物稅=30%、營業稅=5%、還有一個推廣貿易服務費=0.04%
但此稅率是採累乘制的,不是累加法,所以大約全部要課徵61%左右。
所以,只要車價*稅率=稅金,就知道您的車子要課多少稅金了!要避免關稅被補稅,可參考此篇文章:關稅復查申請書範例。
奢侈稅:進口汽車是根據完稅價格來核奢侈稅,而且是在海關就針對進口人課徵。所謂「完稅價格」,指未含關稅之進口價格(即關稅完稅價格)再加計進口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
舉例來說,某進口汽車(排氣量3000CC)未含關稅之價格220萬元,進口關稅38.5萬元(稅率17.5%),貨物稅77.55萬元(稅率30%),營業稅16.8025萬元(稅率5%),該汽車完稅價格為352.8525萬元(220萬元+38.5萬元+77.55萬元+16.8025萬元) ,符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項目,按該金額乘以10%稅率,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35.2853萬元。
而且,現在為了怕大家不繳奢侈稅,在進口時若車輛之完稅價格接近300萬,就會先課奢侈稅,然後,四~六個月後,等關務署核估正確關稅後,若車子完稅價格低於300萬,再將多收的稅金退還給納稅人!
所以,以現在匯率30來計算,只要車價在60000美金以上的車,都要有課徵奢侈稅的心理準備!
守法,是為了保護自己,免得受更大的損失:以下是關稅總局裁罰之金額,豈可不留意呢?
案例摘錄:
1、報錯配備:緣申請人委由XX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1月2日向本局報運自美國進口德國產製舊汽車乙批(報單第AA/99/4682/0000號),進口報單原申報產地為美國(US),汽車型式(CAR TYPE)為轎式小客車(SEDAN),排氣量(DISPLACEMENT)為2,800C.C.,氙氣頭燈(HID HEAD LAMP)未申報,經本局查驗結果,實際來貨產地更正為德國(DE),汽車型式(CAR TYPE)更正為跑車(COUPE),排氣量(DISPLACEMENT)更正為2,996C.C.,並增列頭燈(HEAD LAMP)為氙氣(HID)。
且更改進口小客車應行配備明細表第5、18、22及53項,經本局依關稅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准由申請人繳納相當金額保證金,先行放行。嗣據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以下稱驗估處)查價結果,實到貨物請按 FOB USD21,100核估,完稅價格為新臺幣(以下同)65萬9,573元;申請人報運貨物進口,涉有虛報產地、規格,偷漏關稅及貨物稅情事,關稅部分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所漏關稅額2倍之罰鍰1萬5,880元;至偷漏貨物稅之行為,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處申請人所漏貨物稅額1倍之罰鍰計1萬5,994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貨物稅條例第32條、貿易法第21條第1、2項規定追徵應徵稅費39萬8,561元(包括進口稅11萬5,425元、營業稅5萬374元、貨物稅23萬2,499元、推廣貿易服務費263元)。
2、虛報規格:緣申請人委由00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1月28日向本關申報進口德國產製舊汽車乙輛(報單第AA/00/0225/0000號),原申報單價CFR USD60,000/UNIT、MODEL:911 GT3、SEAT:4,另「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第52項申報「GT 3RS陶瓷煞車系統」;經本關查驗結果,更正為SEAT:2,並圈除「陶瓷煞車系統」字樣,經依關稅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准由申請人繳納相當金額保證金,先行徵稅驗放,並依據財政部關務署調查稽核組(按:102年1月1日改制前為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以下稱調查稽核組)查價結果改按FOB USD70,000/UNIT增估補稅。嗣另查得系爭車輛之型號應為911 GT3 RS,乃依據調查稽核組複核結果,改按FOB USD75,000/UNIT核估。申請人報運貨物進口,涉有虛報規格,偷漏進口稅費之情事,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所漏進口稅額2倍之罰鍰計50,864元,並依同條例第44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追徵應徵稅費計87,758元(抱括進口稅25,432元、貨物稅51,227元、營業稅11,099元);逃漏貨物稅行為,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列條款規定,處所漏貨物稅額1倍之罰鍰計51,227元;逃漏營業稅行為,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列條項款規定,處申請人所漏營業稅額處0.6倍之罰鍰計6,659元。
3、繳交不實發票:緣申請人委由00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1月27日向本局報運進口USED CAR 1 UNIT(報單第AE/BC/00/U102/0000號),原申報價格FOB USD 19,000元,經查驗無訛後,准申請人依關稅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繳納相當金額保證金,先予放行,事後再加審查。嗣據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以下稱驗估處)查價結果,改按FOB USD 20,501/UNIT核估完稅價格,並據以增估補稅。申請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向本局申請復查,嗣經驗估處以傳真電文請駐外單位協查發票真偽及實際交易價格,根據查得之匯款事證,發現實際離岸價格為USD 30,515/UNIT,申請人涉有繳驗不實發票及虛報貨物價值、偷漏進口稅費情事,經核逃漏進口稅新臺幣(以下同)58,570元、貨物稅117,975元及營業稅25,561元,本局乃依按關稅法第94條規定將原核定完稅價格(FOB USD 20,501/UNIT)撤銷,另為適當之處分,改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偷漏關稅額2倍之罰鍰計117,140元,並依同條例第44條、貨物稅條例第32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及貿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追徵進口稅費計543,149元(包括進口稅157,298元、貨物稅316,843元、營業稅68,649元、推廣貿易服務費359元);逃漏貨物稅之行為,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之規定處偷漏貨物稅額1倍之罰鍰計117,975元;逃漏營業稅之行為,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處偷漏營業稅額0.6倍之罰鍰計15,3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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